自從9/28確定政府煙捐補助健保費之消息,就發揮自己的能力,去公告周知。
首先,先告訴自己的兄弟和朋友,是所謂的好東西和好朋友分享!
身為姐姐,心中速算一下,告訴弟弟,你一個人單身,現在又在求職階段,只要有父母親的上一年所得證明備齊文件就可申請,怎知弟弟會認為這是”貧窮補助辦法”,弟弟就築起保護膜來:「姐,我可能不需要啦!」以致於苦口婆心,和口沫橫飛的我,又再一次慢慢地向他解釋......最後,弟弟還是沒有申請。
特地打電話,告訴哥哥和和嫂嫂這個好消息,只要去國稅局申請上一年度的所得證明單,一樣備齊資料,就可以申請,怎知,到目前為止,哥哥覺得麻煩也還未申請。
98/12/17健保局增定幾個要件,因為申請的人數眾多,一天的申請量,讓承辦人員,應接不暇,我覺得真不可思議,要申請之人那麼多(因為周遭去申請的人真的不多),增加這兩個特點,就讓一般人更減少了許多,因為
1.全家人口之全年所得總額,未達1萬元以上,就是本金存款全家人口加總少於100萬以下的家庭退出,中國人就是會存錢,讓存款多的人剃掉,這招真有效!
又增訂了第二點更是絕招,因為利息存款太低了,用錢來拼股市的人口大有人在,增定2、全家人口之利息加股利低於2萬元以下,若不定存的人,玩股票的人口數又剃掉了,這樣申請的人,真的大幅的降低了!
計劃永遠趕不上變化,12/17修訂從原本98/6月2年期為限,重新申請為1年,原本已經申辦合核的,就在99年6月屆滿為止!果然,法理上,重新重優與不溯及既往原則。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申請菸品健康福利捐補助自付保險費作業要點
中央健康保險局98年12月17日健保承字第0980097120號令訂定,並自98年12月17日生效
三、健保法第十條第一項所定之被保險人,具有下列各款條件者,得經核可後,
自申請次月開始補助本人及依附其投保眷屬自付保險費之二分之一:
(二)全家人口之全年利息所得總額,未達新臺幣一萬元。
(三)全家人口之公司股東分配之股利、合作社社員獲分配之盈餘所得,
其全年總額與前款利息所得合計金額未達新臺幣二萬元。
(四)全年家庭總收入除以全家人口之月平均數未達被保險人戶籍所在地區
當年度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
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倍。
五、健保法第十條第一項所定之被保險人,具有下列各款條件者,得經核可後,
自申請次月開始補助本人及依附其投保眷屬自付保險費之四分之一:
(四)全年家庭總收入除以全家人口之月平均數達被保險人戶籍所在地區當年度
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未達二倍,
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點五倍。
七、申請第三點至前點所定之補助,於被保險人停保期間,
依附其投保眷屬之補助應予停止。
十、保險人依第三點至第六點辦理認定時,應依下列規定審核被保險人全家人口
及全年家庭總收入:
(五) 前款所稱具工作能力係指十六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而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1、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
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之學校,
致不能工作。
2、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3、經本局核定為重大傷病或罹患嚴重傷(病),
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4、受監護宣告。
十一、經依本要點核予補助者,以一年為限,屆期應重新申請或由保險人清查。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申請菸品健康福利捐補助付保險費作業答客問
一、 問:申請菸品健康福利捐補助全民健康保險費,須要符合什麼條件?
(四)申請人全家人口全年利息和公司股東分配之股利、
合作社社員分配之盈餘,合計未達2萬元。
補助額度 |
地區 條件 |
台北市 |
高雄市 |
台北縣 |
台灣省 |
金門縣 連江縣 |
補助自付保險費1/2 |
全家平均每人每月收入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倍者。 |
≦17,655 |
<16,964 |
<16,188 |
<14,744 |
<11,100 |
補助自付保險費1/4 |
全家平均每人每月收入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未達2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者。 |
17,655 ∫ 26,483 |
16,964 ∫ 22,618 (不含) |
16,188 ∫ 21,584 (不含) |
14,744 ∫ 19,658 (不含) |
11,100 ∫ 14,800 (不含) |
三、問:國民年金保險費補助和菸品健康捐補助健保費額度是否相同?
答:
(一)經國民年金保險主管機關依國民年金法第12條第2款第1目規定認定,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
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倍者,
國民年金補助1/2保險費。在其無職業期間為第6類保險對象,
或以眷屬身分依附投保的被保險人投保金額低於25,200元,
健保也會補助1/2保險費。
(二)經國民年金保險主管機關依國民年金法第12條第2款第1目規定認定,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
而未達2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者,
補助1/4保險費。在其無職業期間為第6類保險對象,
或以眷屬身分依附投保的被保險人投保金額低於25,200元,
健保也會補助1/4保險費。
五、問:家庭總收入要多少元才可以受到補助?
答:必須家庭總收入中利息所得低於1萬元、利息加股利所得低於2萬元,
還有投保金額低於25,200元,且家庭總收入符合最低生活費審查標準,
才可以補助。
七、問:承上題,「工作能力」如何界定?
答:所謂「工作能力」界定範圍係指16歲以上,未滿65歲者。
但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為無工作能力:
(一)25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之學生,
且持有學校發給之有效在學之學生證
(但就讀空中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
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之學生除外),致不能工作。
(二)持身心障礙手冊者,致不能工作。
(三)經健保局核定為重大傷病或最近1個月內公立醫療機構
或合格醫院所開具3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之罹患嚴重傷(病)者,
致不能工作。
(四)持經法院核發之受監護(受禁治產)宣告裁定書者。
十五、問:補助期間為何?
答:
(一)依據98年12月17日修訂之全民健康保險對象申請菸品健康福
利捐補助自付保險費作業要點,以1年為限,屆期應重新申請。
(二)98年12月17日前經健保局依舊作業要點核予補助者,
繼續補助至屆滿6個月。
十七、問:為何98年12月17日修訂之全民健康保險對象申請菸品健康福利捐補助
自付保險費作業要點,其補助期間由原來的2年變更為以1年為限?
答:因菸品健康福利捐補助健保費之經費有限,
期望能補助真正無力繳納保險費的經濟弱勢民眾,
故將補助期限縮短為1年,1年後民眾若經濟條件未改善,
可再重新申請,本局將依其所得狀況再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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