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有問題產生了
如往常~我喜歡去找到真正處理的單位(這次是鄉公所(埔里))
親戚長輩電話的那頭說:「是我,讓外婆無法請領「敬老生活津貼」
我內心肯定地知道~一定不是這項「敬老生活津貼」福利,因為不只外婆
我的奶奶,還有過逝的外公
這麼多年!奶奶的老農津貼都有領到。
不因,我報所得稅扶養而受影響!
因為~敬老生活津貼,是核算到第一代的子女申報金額加總
但我是二等親,不用加總!
這麼好的所得稅~報撫養名單!怎麼會讓他們loss呢?
怎知,99年4月,我的表弟去申請低收入戶的老年生活津貼
原來,我的外婆要申請的是「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
就會把申報外婆扶養的所得加總!
我的媽媽咪ㄚ!核算當然不會過囉!
哇!我只要捏造鼻子去國稅局~剔除扶養申報!
立即通知埔里受理我外婆的服務人員,讓這項申請快!快!快!快速通過
否則.......
因此,我又多知到了~這項政府的福利!
(要是沒有這次事件!我怎會知道這項福利呢?)
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
l 申請事項: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
補助對象:
一、年滿六十五歲以上。
二、未經政府公費收容安置者。
三、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省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二點五倍者。(如八十九年最低生活費用為 7,598元,二點五倍即18,995元)。
四、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未超過新台幣陸百伍拾萬元整,全家人口存款本金未超過新台幣{1,392,980+213,300×(全家人口數-1)}之金額。
應備文件:
一、全戶戶籍謄本,應含:(三個月內之謄本)
1.本人及配偶。
2.所有負扶養義務之子女 (包括僑居國外者) 及其配偶,但出嫁之女兒及其配偶則不與併計。
3.申請人已無子女,實際由孫子女扶養者,則檢附實際扶養之孫子女戶籍謄本。
二、申請人郵局存簿帳號影本、印章。
三、其他証明文件:
1.十六歲以上在學之學生證影本。
2.殘障手冊影本或重傷病之診斷證明書正本(最近三個月內)。
3.營利事業經營者,應附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證明或核定之營業稅單。
4.榮民應出具就養通知或存褶,其他支領退休俸者應出具支領憑證影本或俸給通知。
5.教師及職業軍人請附薪資(餉)證明單。
6.具領月退休人員應檢附支領月退休金額明細表或存摺證明。
備註:
一、本說明未盡事宜,依內政部函頒「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辦理。
二、納稅證明及不動產證明由本所統一向國稅局、稅捐處調閱。
三、請領老人生活津貼者,不得重覆申請殘障生活補助及老農津貼。